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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关于促进喀什地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6-06-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家 “一带一路” 倡议,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统筹力度,创新招商方式,完善招商政策,推动招商和服务一体化建设,规范招商行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招商引资导向

(一)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

围绕 “一带一路” 核心区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喀什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投资兴业。重点引进辐射中亚、南亚市场的跨境贸易、物流、加工制造等产业项目,打造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

(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立足喀什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集中发展壮大粮食和食品加工、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畜牧产品和优质果蔬、新型电力、绿色矿产品加工、油气生产加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全力推动 “十大产业” 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形成喀什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八梁四柱”。

(三)深化对外开放合作

依托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加大外资引进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在喀什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支持企业拓展中亚、南亚市场,打造面向 “一带一路” 的产业高地。

二、创新招商方式,提升引资实效

(四)实施产业链招商

围绕喀什地区重点发展 “十大产业”,制定招商图谱,建立目标企业库,开展 “链主” 企业招商、配套企业招商和产业集群招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完整产业生态。

(五)开展场景招商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收集发布智慧农业、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城市、智慧消防等应用场景,引导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借助企业数字化转型契机,实施以商招商,吸引科技型企业参与喀什数字化建设,以更大的市场机遇吸引优质项目落地。

(六)开展资本招商

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平台作用,地区、县(市)两级共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建立产业基金和市场化基金联动机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补链强链,助力实体型招商项目落地。

(七)强化会展招商

遴选国内外影响力大、产业契合度高的国内外投资洽谈会展活动,利用好中国 — 亚欧博览会、新疆喀什・中亚南亚商品交易会等平台,举办专题招商推介活动,提升喀什产品品牌影响力。

(八)强化援疆招商

深化与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山东省等援疆省市合作,推动产业转移和项目对接。依托援疆力量,对接世界 500 强企业、行业百强企业、各大商协会在援疆省市举办的投资者大会、年度会议等活动,及时掌握企业投资动向。

(九)深化以商招商

充分发挥已落地企业的桥梁作用,引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推介喀什投资环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建立企业服务员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收集投资意向,推动以企引企、以商聚商。

(十)优化驻点招商

在山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川渝等重点区域设立片区分局,派驻专业招商团队,开展精准对接。加强与当地政府、商协会、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捕捉产业转移和投资信息,推动项目落地。

三、强化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落地

(十一)加强载体招商

依托喀什经济开发区(尤其是城北加工转化区)、十二县市工业园区平台,大力拓展产业发展增量空间。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吸引优质项目向园区集聚。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资源进行改造升级,发展新兴产业,盘活存量资源。

(十二)构建招商服务网络

加强与国内外招商机构、商协会的合作,建立广泛的招商服务网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开展招商工作,提升招商精准度。统筹地、县(市)两级招商资源,建立 “招商一地服务” 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项目 “招得来、落得下、发展好”。

(十三)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地直行业部门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人,与招商部门、县市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招商引资企业跟踪服务工作,确保企业投资需求和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确保企业 “请得来,留得下”。

(十四)提升招商队伍专业化水平

开展招商人员专项培训,提高产业研究、项目谈判、企业服务能力,打造高素质招商团队。试行招商干部驻点招商、以干代训制度,丰富干部实践经验,提升招商队伍素质,提高专业招商能力,增强招商服务意识。

四、规范招商行为,营造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

统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外资外贸、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对招商项目给予精准对接支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用好国家给予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 及自治区给予喀什地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扶持等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直达快享。

(十六)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将优质招商引资企业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喀什。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本地技能人才,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十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深化 “放管服” 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推行 “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等服务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 “保姆式” 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公司注册、税务登记、投资项目备案等审批手续全程帮办代办,积极实施容缺受理,不断强化客商对喀什投资环境的稳定预期。

(十八)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估,重点围绕企业开办、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法治建设、政策兑现等指标。探索建立 “企业直通车” 平台,常态化收集企业诉求,定期召开政企座谈会,对突出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解决。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体系,打造 “事项最少、效率最高、环境最优、获得感最强” 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喀什地区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财税优惠政策

  • 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 政策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 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4 号)

二、喀什地区十二县市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 政策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 (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 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4 号)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 号)

七、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9 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九、企业研发费用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土地优惠政策

一、光电、风电产业用地扶持政策

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

二、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1.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 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 执行。 ——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

2.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 执行。 ——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

3.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地、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 执行。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22〕48 号)

4.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 号)

5.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1)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 20 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 确定年租金标准;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 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准;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 5 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 10%。

(2)采取先租后让计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采取先租后让计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让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3)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的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 号)

三、旅游产业用地扶持政策

1. 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

2.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业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土地管理;旅游项目中为观景提供便利的阳台、栈道及毡房等季节性使用土地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硬化地面,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地,按现用途管理。景区内建设亭、厕所、索道基座、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和消防、供水供电等设施用地,可按 “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用地” 管理,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 < 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 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4 号)

 

 

 

 

电力优惠政策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工商业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量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非电网直供一般工商业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高峰时段 8 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时段 8 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0-4:00;低谷时段 8 小时:4:00-8:00,13:00-17:00;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 75%。设置深谷电价,5、6、7、8 月份 14:00-16:00 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11、12 月份 19:00-21:00、7 月份 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1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 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函〔2022〕2 号)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 号)

二、纺织服装企业特殊电价政策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 /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3 元 / 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 0.05 元 / 千瓦时给予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6 号)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殊电价政策

在南疆四地州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独立核算的稳定就业人数在 50 人以上(含 50 人)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落实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 /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5 元 / 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 0.03 元 / 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关于落实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特殊电价政策准入条件相关工作的通知》(新工信电子〔2019〕16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 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 号)

喀什地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新疆电网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 0.312 元 / 千瓦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 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 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1.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6. 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7. 农业排灌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排灌及排涝用电。包括排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电、深井高扬程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防风治沙用电、荒山绿化打井抽水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 号)

五、部分环保行业基本电费减免扶持政策

(一)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基本电费

我区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 2025 年底。

(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基本电费

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恢复扩大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就业〔2023〕551 号)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储备人才,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含领办企业),一般服务年限不低于 5 年。

(一)生活补贴

1. 领军人才给予 50 万元生活补贴,分 5 年发放。 2. 精英人才给予 20 万元生活补贴,分 5 年发放。 3. 骨干人才给予 15 万元生活补贴,分 5 年发放。 4. 青年储备人才给予 5 万元生活补贴,分 5 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

1. 领军人才可分别申报最高 120 平方米自住房、最长 3 年 100% 租金补贴。服务期满 5 年,经考核审定,赠予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给予 60 万元购房补贴。 2. 精英人才可分别申报最高 100 平方米自住房、最长 3 年 100% 租金补贴。服务期限满 5 年,经考核审定,赠予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可给予 40 万元购房补贴。 3. 骨干人才可分别申报最高 80 平方米自住房、最长 3 年 100% 租金补贴。服务期限满 5 年,经考核审定,赠予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可给予 20 万元购房补贴。 4. 青年储备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免 3 年租金。享受本地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地购买房屋,给予 5 万元购房补贴。

(三)工资待遇

进入行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科研院所(所)等单位的各类人才,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四)人员编制

以事业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可使用地区 “周转池” 编制直接入编进岗,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以行政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在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通过聘任制、公开选调、专项招录等各类人才引进选拔政策措施实施开展。

(五)家属安置

配偶自愿到喀什工作的,配偶与其他直系亲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可办理随调手续;符合本地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喀什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政策支持。

(六)子女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在当地自主择校。

(七)医疗保障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免费健康体检;领军人才可享受 “代办” 服务。

(八)职称与聘任

在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向自治区推荐破格晋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九)人才发展项目支持

1. 对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在喀什申报人才发展、科技攻关、产业升级、成果转化等方面,经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和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能够在落地实施、推动相关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人才发展项目支持。 2. 由领军人才、精英人才牵头建设的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发展研究院(所)、专家工作站(室)、名医(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人才孵化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人才发展、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项目支持;骨干人才牵头建立上述工作室给予最高 50 万元项目支持。对申报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发展平台,给予配套奖补支持。 ——《关于印发 <喀什地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喀人才〔2022〕1 号)

释义: 领军人才: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国家和省部级重要项目的负责人;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的领军人才;被国家和省部级部门(单位)纳入培养计划的储备人才;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带头人;能够解决喀什地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创新人才;有全国 500 强企业重要岗位任职经历,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喀什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创业人才。

精英人才: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顶尖水平,能够提升喀什地区 “三农”、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经济、社会治理、城市规划、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数字化等重要领域发展质量的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取得国内外高校博士学位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骨干人才: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突出水平,能够推动喀什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骨干型人才;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内外高校硕士学位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青年储备人才:取得 “双一流” 高校学士学位及更高学位的毕业生;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年龄原则不超过 30 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引才用才政策

一、支持人选的标准和条件

从地区以外引进或本地自主培养,能够在地区重点产业和关键民生领域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攻克 “卡脖子” 关键核心技术的 “高精尖” 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掌握最前沿科技,具备科技战略顶层设计、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能力。 (四)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其本人或团队核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其他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 3. 担任过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 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人选。 5. 近 5 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 2 名);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 2 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5 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 3 名);中国青年科学奖;中国专利金奖前 3 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等奖项获得者。 6. 其他工作能力、实绩、贡献在国内外得到公认的行业领域顶尖人才。

二、支持保障

(一)根据 “一事一议” 人才意愿,服务期间可以实行年薪制,一般为每年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左右;能够突破形成重大原始创新或者带动学科产业突破重大瓶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年薪最高可达 500 万元,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最高可支持 80%。 (二)自然科学类最高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社会科学类每年给予 20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带来重大经济效益或对喀什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最高可给予 5000 万元经费支持。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在工作所在地可提供住房 1 套(面积 160 平方米左右,家具家电设施齐全、拎包入住),由当地房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予以解决,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服务期满后可直接赠予。 (四)服务期间,用人单位设立服务专员、安排专车保障。 (五)根据人才配偶、子女原工作性质及本人意愿,由组织人事部门视具体情况,优先为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六)“一事一议” 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地区医院就诊可享受绿色通道、专人服务和免费就诊;人才及配偶每年可在全国知名医院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就诊与体检由卫健部门给予保障。体检费用由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七)建立健全责任制和 “军令状” 制度,实行重大科研项目 “一事一议” 引进人才负责制、经费包干制,由 “一事一议” 人才依法依规,自主决定科研路线、经费使用、资源调度、团队组建、知识产权处置、学术交流等事项。 ——《关于印发 < 喀什地区 “一事一议” 引才用才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喀人才〔2023〕6 号)

 

 

 

 

 

企业上市政策

1. 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 80 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2. 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3. 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外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亦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

4. 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40 万元。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财规〔2022〕9 号)

 

 

 

 

 

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1. 认定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 20 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新财规〔2022〕2 号)

2.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200 万元),按不高于 5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0 万元),按不高于 1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2000 万元),按不高于 2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00 万元),按不高于 4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10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10000 万元),按不高于 5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的,按不高于 10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新财规〔2022〕2 号)

 

 

 

 

 

 

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一、纺织服装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和条件

1. 纺织服装企业。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在新疆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申报监管系统(以下简称 “申报监管系统”)成功备案,享受补贴期间保持正式在册职工在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当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归类为 C(制造业)中的纺织业(17 大类)、服装服饰业(18 大类)和化学纤维制造业(28 大类),具体由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棉办)研究确定。

2. 印染污水处理厂。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建运营的,以处理印染废水为主的,符合自治区 “十四五”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污水处理厂。

二、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1. 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1)棉纱及棉与其他纤维的各类混纺纱产品: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40 支以下 600 元 / 吨、40 支以上(含 40 支)纱线 640 元 / 吨。 (2)不含棉纤维的地产粘纱、毛纱、麻纱、地毯纱、聚酯纱(含包覆丝,不包括聚酯长丝)、桑蚕丝等各类纯纺或混纺纱线: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 560 元 / 吨。 (3)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纺织企业利用新疆地产棉纱、粘胶和聚酯产品等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利用超过 50% 的非地产纱线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 500 元 / 吨。

2. 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

对使用地产聚酯纤维长丝、短纤在疆内就地转化为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纺织企业,给予 100 元 / 吨的地产化纤原料使用补贴。

3. 服装等产品销售和设计补贴

(1)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不包含绳、索、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等)、服饰配件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同期实现销售额的 6% 予以补贴。 (2)对承接疆内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南疆地区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 10% 给予补贴。 (3)支持园区、产业集群、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服装、家纺设计中心或数字化设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等投入给予 3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组团参加亚欧博览会、国内外服装展会及宣传新疆服装品牌等活动予以支持。

4. 企业生产用电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 /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3 元 / 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 0.05 元 / 千瓦时给予补贴。

5. 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 2000—3000 元(不含 3000 元),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按照每人 4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 1 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2)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100 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200 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 2 年。

6. 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 100% 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 50% 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7.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 2400 元给予补贴;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8. 人才引进补贴

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 50 名职工 1 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5 万元,补贴年限为 3 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

9. 企业贷款贴息

按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市场报价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月发布的数据计算)的 50% 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具体补贴对象和条件每年由自治区棉办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自然年度落实补贴。

按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市场报价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月发布的数据计算)的 50% 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具体补贴对象和条件每年由自治区棉办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自然年度落实补贴。

10. 纺织印染补贴

(1)无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术投资补贴:对采用《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鼓励类的印染工艺、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 年)中推广应用的无水少水印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并符合自治区 “十四五”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4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2)印染投资项目专项补贴:对符合自治区 “十四五”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国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 版)》规范条件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国家印染规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3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

(3)印染专项补贴:对纺织印染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45% 以上且废水和盐排放达标,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 3 元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为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2024 年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 50%、2025 年未达到 70% 的纺织印染企业,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

(4)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对自治区 “十四五” 纺织服装产业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印染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 1.8 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印染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 5 万吨为上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6 号)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一、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粮改饲” 项目

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对全地区牲畜饲养量、青贮收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原则上每吨不超过 50 元。(养殖企业须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

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 2 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 20 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资金购置优质肉牛冻精。(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关于印发 <2025 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等 8 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2025〕5 号)

三、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对全地区存栏奶牛 100 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年产单产达到 9 吨以上的奶牛,每头补贴 200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四、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对全地区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产犊的能繁母牛,且犊牛稳定饲养 3 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补贴 50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五、肉羊能繁母羊补贴

对全地区年出栏羊只达到 5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产羔母羊,且羔羊饲养 3 个月以上,见羔补母,每只补助 20 元;对开展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产羔母羊,每只补贴 4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六、饲草料补贴

对全地区养殖场(户)开展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糖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 5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七、面粉、奶酪等产品加工补贴

对全地区履行生鲜牛乳购销合同、使用生鲜牛乳喷粉、制作乳酪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每吨喷粉或乳酪补贴 400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 关于印发《稳定肉牛羊肉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 号)

八、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饲草料调运补助)

全地区畜牧养殖企业从区外调运饲草料用于牲畜安全越冬的,对运费给予补贴,每吨不高于 160 元(塔县不高于 180 元)。(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 ——《关于印发 <2024 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四批)使用方案> 的通知》

九、强制免疫补助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补助

(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支持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强制免疫注射、犬驱虫投药等动物防疫服务。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

支持采购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包虫病等强制免疫疫苗。支持采购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支持开展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 工作。

(三)动物常见病防控

对各地采购 7 种使用量较大的常规疫病疫苗(羊三联四防疫苗、山羊痘疫苗、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无炭疽芽孢疫苗、Ⅱ 号炭疽芽孢疫苗、气肿疽疫苗、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给予部分补助,引导各级政府和经营者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常见病防控能力。 ——《关于做好 2025 年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农办函〔2024〕623 号)

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项目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 1 万 —20 万头或存栏猪当量 20 万 —40 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 2500 万元,脱贫县不超过 2800 万元;生猪存栏量 20 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 40 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

 ——《“十四五” 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农财发〔2021〕33 号)

 

 

 

 

 

其他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对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的耕地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作物以种植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补贴对象为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1)中央财政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 220 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 115 元。 (2)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实施小麦种植一次性补贴,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 10 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 115 元。 (3)农作物补贴需由地方财政出资。 ——《关于印发 2023 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 2 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计〔2023〕14 号)

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新农机函〔2024〕740 号)

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对有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 80% 保费补贴。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南疆四地州的核桃、枣、杏、葡萄、苹果、巴旦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 号)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参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6 大林果品种及保额、费率,喀什地区确定新梅、桃子、石榴、樱桃、无花果、温桲 6 个小林果纳入政策性保险,地县财政补贴 80% 保费。 ——《关于做好 2024—2026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喀地财金〔2023〕21 号)

五、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对从事设施农业(种植业、渔业)、瓜菜产业的龙头企业,在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发展加工流通、冷藏保鲜,提升产能和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贷款,采取先贷后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新农产〔2023〕126 号)

六、棉花目标价格政策

在新疆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并完善实施措施,2023—2025 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 186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 号)

七、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

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陆地棉交售量补贴标准的 1.4 倍执行。 ——《关于印发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财规〔2021〕12 号)

八、绿色食品奖励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 0.5 万 - 0.8 万元。 ——《关于印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 号)

 

 

 

 

 

 

 

社会健康、养老产业扶持政策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 “公建民营” 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1. 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 50%。

2. 一次性开办补助

2012 年 10 月 12 日后审批设立,运营 6 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 50% 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 100 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 100 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 50%,30%,20% 的比例,分 3 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 5 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 20% 的比例,分 5 年拨付。 ——《关于印发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的通知》(新民发〔2013〕83 号)

 

 

 

 

 

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一、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范围

①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电子装配、鞋业、假发、玩具、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②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③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 50 人(含)以上,其中 20 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岗前培训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照 2400 元 / 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每人 5000 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 3 个月 1000 元、第二次满 6 个月 1000 元、第三次满 9 个月 2000 元、第四次满 1 年 1000 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运费补贴: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 50% 比例给予运费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 50% 给予补贴。(含集拼集运货运班列补贴,凡在南疆和田、克州、喀什、阿克苏、巴州)区域生产商品(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产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等)并通过和田 - 喀什 - 乌鲁木齐集拼集运货运班列运输的企业,可享受和田 - 喀什 - 乌鲁木齐集拼。

  1.  
  2.  

电费补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 /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 0.35 元 / 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 0.03 元 / 千瓦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 1 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 号)

 

 

 

 

 

 

 

 

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肉牛、肉羊现代化标准化养殖

 2. 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配套设施建设

 3. 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的开发与应用

 5. 优质番茄、甜菜、香梨、葡萄、西甜瓜、红枣、核桃、杏子、石榴、辣椒和枸杞等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及深加工

 6. 葡萄副产物(葡萄叶、葡萄籽等)加工

 7. 优质酿酒葡萄基地(葡萄原酒、葡萄蒸馏酒供应基地)建设及葡萄酒(干葡萄酒、冰葡萄酒、传统慕萨莱思葡萄酒)生产

 8. 高档营养配方、优质工业乳粉、奶酪、酪蛋白、奶油、炼乳、酸奶等固态、半固态乳制品生产

9. 饲料加工

 10. 亚麻、沙棘、薰衣草、玫瑰花的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11. 纺织服装产业零配件和辅件制造

12. 棉、毛、麻、丝、化纤的高档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和相关产品的研发、检测

 13. 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开发生产

14. 大理石、东陵玉、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探、开发除外)

 15. 石墨的高端应用和精深加工

16.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

17. 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8. 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9. 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

20. 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日用玻璃制品及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特色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生产

21. 新型医疗器械设备及医用材料生产加工

22.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和深加工

 23. 铝基、硅基及高分子膜新材料的研发及生产

24. 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25. 农副产品加工设备制造

26. 智能化现代农业装备及配套农机具的生产

27. 专业剪毛机械设备的制造,包括:软轴式剪毛机,硬轴剪毛机,电动剪毛机及配套剪毛刀片、零部件

28. 电子元器件、手机、智能穿戴、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电子产品组装

29. 环保设备制造及其解决方案应用

30. 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须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31. 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生产

32. 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33. 石油及采矿等特种设备制造

34. 智能电网设备、电气成套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35. 小型清雪设备制造

36. 钢铁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煤粉灰、电石渣综合利用及制品、污水净化处理成套设备制造

37. 化工原料废气、废液、废渣的综合利用

38. 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39.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0. 商业连锁经营、跨区域代理经营等新型流通业

41. 机械设备经营租赁

42. 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

43. 旅行社

44. 健康医疗旅游开发

45.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46. 冰雪运动和旅游用品生产

47. 沙漠旅游、沙漠康养、沙区生态农业、沙料建材等沙漠经济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52 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独有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 政策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同时,申报享受企业应符合《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4 号)规定的 “实质性运营” 等其他相关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 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4 号)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二、上市优惠政策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注册企业享受上市 IPO“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绿色通道。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土地优惠政策

采取可租可让、先租后让、租让并举的灵活项目用地供给,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的 70% 收取土地出让金。 ——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 号)

四、职业培训及社会保险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高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 1800 元 / 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元 / 人次。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 1500 元 / 人;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 1200 元 / 人;高级工培训补贴不超过 1000 元 / 人。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 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当年新招用新疆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内参保缴费的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补贴 3 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 号)

(三)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

培训对象:企业技能岗位员工(至少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 培训方式:培养和评价 “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 “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 “双导师” 培养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培养。补贴标准: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 5000 元,高级工及以上 6000 元;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时长:一般为 1 至 2 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 3 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3 号

五、其他支持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享受自治区级管理权限,自治区先后 3 批次下放 81 项经济管理权限。 (一)属于自治区权限内的事项,全部下放给喀什经济开发区。 (二)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下放地州市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同等权限。 (三)赋予自贸试验区(喀什片区)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6 项。主要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一、二类)、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补办、自行注销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国际医疗服务价格等 6 项自治区级管理权限。

 

 

 

中国(喀什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 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 2023 年 2 月 1 日起,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

 

 

喀什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1.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②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③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6.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7.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8.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9.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0.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12.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13.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14.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 年 1 月 1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公布)

二、综合保税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1. 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3.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4.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5.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6. 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7. 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8. 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9.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10. 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11. 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12. 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13. 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14.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15.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16.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 “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7.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8.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政策。 19.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20. 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21. 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